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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的销售公司工作,前几天休完产假后回单位上班,原来的岗位已经有人干了,
领导又给安排了个岗位,这个岗位工作量比较大,目前干着的这个人整天给领导说累要求加人或者调岗,领导拒绝加人,让我来接这个岗位的工作,我了解这个岗位工作量确实大,而且我又有一个小时的喂奶时间,我本着负责任的角度怕耽误工作就没有接受。
结果,领导就以我不适应销售工作为由把我交到总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其实,销售公司还有岗位。
总公司现在安排的岗位与原来岗位的待遇相差甚远,工资要少近千元,五险一金的标准也降低了,人力资源找我谈话要我接受,我还没有答应,我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我查了一下资料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大家说,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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