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先介绍一下我的情况,然后希望有跟我相似情况的姐妹们跟个贴,看看能不能通过一个比较好的途径解决这种不合理的规定。 我从2005年1月份参加工作起一直在缴纳各项保险,其中当然也包括生育保险。由于更换工作的原因,2008年7月-2008年10月出现了4个月的保险空档期。新单位是从2008年11月开始给我继续缴纳的保险。这也就是说,我从2005年1月到现在除了2008年7月到2008年10月,其他时间保险全是缴纳齐全的。而我去年12月怀孕了,2009年9月的预产期,咨询过济南生育保险后被告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因为我在生产前的12个月没有连续缴纳。 我觉得很气愤,我前前后后缴纳了4年多的保险了,就因为这4个月的空档期无法享受??于是我查询了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07〕64号
和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我咨询过律师,从条文来看无法理解为必须要在生产前起算的连续12个月,也就是说,只要是你生孩子前缴纳过连续12个月的保险,无论时间起始点为何时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我认为生育保险办公室的解释是把全集当中的部分给否掉了,主观的剥夺了部分保险缴纳者的应得利益。 我不知道有多少姐妹跟我的情况相似,我认为这个事情是不吐不快的。为什么我们缴纳了保险却享受不到相关待遇? 为什么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解释来糊弄事那么久却没人提出抗议?我希望有跟我相同情况的姐妹们把帖子顶起来,大家都可以献计献策,把这件事情诉诸媒体也好,诉诸法律也好,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希望让政府听到我们大家的声音并逐渐为后面的姐妹们铺平社会公平的道路。 下附政府相关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http://www.sdjnlss.gov.cn/Contents/ArticleShow.asp?ArticleID=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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