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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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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7:28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生活在钢筋水泥的丛林里,每天都要乘坐两次或多次电梯,这段短短的无聊时间被各种楼宇广告、电梯广告侵占,广告运营商的日子也因此过得红红火火。只是这种红火却让广大的业主苦不堪言。


“创展中心的电梯口处共有2块电子屏幕,4台电梯轿厢中也均有安装。每天早上到公司上班,走近电梯时,电子屏幕里面蹦出来的嘈杂声就强烈地刺激着耳膜,让人莫名烦躁。通常都飞也似地逃进电梯,但电梯狭窄的轿厢内,高处还悬挂着一架小电子屏幕。彩屏不断转换、跳动照得脸上像涂了层油彩,也不知道有没有辐射?”在此上班的李敏说。

如今,网络上疯传的业主砸屏事件估计是认为电子屏幕扰民的坚挺代表了,就电子屏幕声音而言,也有些人认为,“平时上下班有一些感觉,不过没有仔细注意”;“等电梯无聊时候,看看广告还不错,就是有些广告相对恶俗,要是多一些对业主切实有用的便民服务信息,新闻之类的话最好了”而对于一些住宅区的业主来讲,住在一楼的用户明显反应较大,认为其声音过大,影响生活,其余楼层的业主则反应晚间屏幕闪烁,会惊吓小孩和老人。

在我国法律法规上虽有明确规定界定小区噪音标准,小区作为业主的综合体,有人对声音及电子液晶屏幕相对敏感,对其而言,电子液晶屏幕就是扰乱它正常的生活,另外有人会潜意识排斥该电子屏幕,天天见到会感到不自在,即使该电子液晶屏幕没有制造噪音,但对于业主而言,它仍然是在自己的家门口扰乱自己。如此而言,怎么能界定电子屏幕扰民,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法律在此也显得有些苍白。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改变了这种现状,它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要在电梯间、楼房外墙打广告,必须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由此,业主们可以通过正常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将电子屏幕驱逐,此前,这一部分的物权归属往往被物业公司掌握,广大业主有权难掌。

如今,广大业主看似能够完全掌握自己手中的权利,有权将各种楼宇广告、电梯广告驱逐出自己的家门口,但无疑这条道路仍是曲折的。第一,业主自己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成立意识,据了解,目前中国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建立意识相对薄弱,能够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十不存一,这就给广告运营商留下绕过业主,与物业公司合作的漏洞,此外,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求小区入住率至少超过50%,如此一来,多数低入住楼盘更加助长了广告运营商无视业主的嚣张气焰。第二,《物权法》本身的法律缺陷,如《物权法》虽明确指出公民个人享有充分的物权,问题在于,物权法并不会具体指出,在决定电子液晶屏幕进不进家门这一块上,业主是否能够一票否决。如果大多数业主都同意电子液晶屏幕的安装,一家无权单独起诉要求拆除电子液晶屏幕。这就给这些电子液晶屏幕留下“一线生机”,给业主的维权道路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如此看来,依据《物权法》将嘈杂电子液晶屏幕赶出自己的家门口,仍是阻碍重重,《物权法》颁布明确了将楼宇广告的收益权和决定权都划归业主,而此前流向物业公司或某些决策人受众的收益会流向广大业主,对业主而言,似乎只能等到合同期满,拒绝续签场地租赁合同这一手段将扰民电子液晶屏幕赶出家门,在此之前还要忍受日夜嘈杂的电子屏幕。

如此看来,《物权法》的迟迟实施与业主后知后觉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意识,造成了如此之多的楼宇广告纷乱,从而影响广大业主的安静健康生活,侵犯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在缺乏必要法律武器及相关意识时,除忍气吞声一途外,仍可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广告运营行业的监管部门,有权利也有责任促进广告行业及广告发布内容的正规化、合法化。纵观一个城市如此高覆盖的楼宇媒体与少的可怜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监督者的工商行政部门工作难免有所疏漏。

最近,多起市民怒砸某传媒电子液晶屏事件的爆发,足见广大市民忍受极限的破裂,之前网络上也曾有多次报道类似的“兰州砸车老人”、“史上最牛钉子户”“抗强拆,自制火炮的武汉老杨……,这些行为似乎都是走投无路的无奈之举,虽然有悖于法律,却赢得了众多网友的追捧与赞赏。当今社会给人的生存压力之大,中国人骨子里的一种逆来顺受的坚韧美德,却忘记社会本身也赋予我们很多权益,维护个人利益,砸屏是否能够引发大众对于公共维权意识的提升和认知呢?不得而知?面对电子屏幕的扰民,砸屏虽属有悖法律的过激行为,却只不过是在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情绪发挥。究其原因,也不过间接的反映了法律自身的不完善。

虽然通过法律维权道路相对艰辛,但在此提醒大家仍需要克制自己,向有关部门积极反应,尽量运用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小区物权的合理管理,杜绝楼宇广告侵害业主合法利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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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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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该管管噪音不止的电子液晶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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