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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 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1600元;
③ 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
④ 剖宫产的35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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