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不动产赠与后财产归属的问题。司法解释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少人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女方权益偏弱,而更重视男方的利益。 舆论中出现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因为大家压根就不会想到父母会为已经嫁为他人妻的女儿买房子。 大家怎么认为的呢?这样会不会伤害夫妻感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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