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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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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1:00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今日,驻川全国政协委员将赴京,出席3月3日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昨日,张晓梅在成都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讨要家务工资 妻子状告丈夫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于是罗某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付2500元工资。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相夫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正是这种偏见,使得一些女性放弃了个人发展。其实,回归家庭的妻子付出得更多,不仅要付出事业,还要想方设法为家庭做好后勤保障,她们的劳动值得尊重,却又不能得到应有的承认。”张晓梅说。
张晓梅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但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张晓梅举例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城镇妇女每周有21个小时花在家务劳动上,比男性的七八个小时要多近两倍。
家务活缠身 女性竞争力减弱
张晓梅告诉记者,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导致女性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张晓梅说,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难以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这造成女性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张晓梅说。
承认家务劳动 摆脱对男性的依赖
为了保障女性权益,承认在家庭中的付出,张晓梅今年将提出“实施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建议。“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张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记者陈诚阮长安(图由张晓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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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实现起来也不现实,也许起到另外的作用,妻子在家里的地位受到重视,这个比金钱的作用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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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的发点挺好 跟白捡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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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洗脸猫 于 2010-3-4 22:39 发表
老公挣的钱不都是交给老婆吗,还用发啊,全部上缴


就是啊   全部上交

花钱还得跟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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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这种提案被称为“雷人提案”,因为不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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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蓝Baby 于 2010-3-4 22:34 发表
我觉得实现起来也不现实,也许起到另外的作用,妻子在家里的地位受到重视,这个比金钱的作用更重要。

依我说不一样。上交那还是公款。我从在家带孩子,就要求老公发工资了。PP不给看孩子,我只能失去工作,可是哪天是个头儿啊?我们也得养老。这点应该学习一下日本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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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文规定发工资,会更好一些,我个人意见,呵呵
盟盟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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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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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针对一部分家庭吧,比如夫妻各自掌握自己的工资,这样对女同方还是有利的,也不一定要每个家庭都适合。
乐乐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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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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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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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规定好一些,有些丈夫还是大男子主意很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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