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强原理的使用如果得当,则对于改变儿童的不良行为相当有效。但是有时这种方法难以贯彻。例如:如果一个儿童从来没有合乎要求的行为,如何奖励他呢?如果他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是自我强化的,那又怎么办呢?自我强化行为的例子如偷窃,唯一可以用来消除偷窃行为的正增强就是显现不偷行为,而且增强时要用比他可以偷到的价值更高的东西来奖赏他,才能见效。这是现实中不可能办到的。 在这种情形下,惩罚似乎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前面已经提到:惩罚是一种不愉快或不希望的厌恶刺激,用来消灭某种行为。那么,这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主事者均采用厌恶刺激作为个体表现不良行为的后果反应。假如不采用这种手段处理,是否能消除这些偏差行为,而出现理想行为呢?答案虽然不能否定,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一是当事人当时没有想到其他有效的方法来处理;二是当事人利用惩罚方式来处理而获得效果,所以当事人均采取惩罚的方式来处理。 这类厌恶刺激的实施过程就是惩罚,在意义上与正增强精神相近,因此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假若个体在某一情境中,做某件事后,立即引起某些厌恶结果,个体在下次遇到同样的情境时,再做这种事的几率降低者称之为惩罚。 惩罚的内涵与正增强相似,只是正增强是采用正增强物,强化下次行为的出现;惩罚则是采用负增强物,消弱下次行为的出现。 有关惩罚的方式,有多种分类方式。笔者就儿童较为适宜的部分,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给予脸色 在惩罚孩子的方法中,最轻微的一种就是给予脸色——当儿童表现不良行为时,父母或老师就摆出不理会或漠不关心的扑克牌面孔,此时,孩子会害怕丧失父母或师长对他们的爱心和感情,而改善不良行为,讨回父母欢心,以图挽回局面。如果较严重时,则父母或老师可用比较直接的方式表达他们的不高兴,甚至板起面孔,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这种扑克牌脸色,具有阻止不良行为的作用。 二、批评 所谓批评是指借着向孩子分析其行为的机会,让他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及父母或老师对他的期望。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父母或老师批评孩子司空见惯。自尊自重,有心向善的孩子能汲取教训,而不至于产生防卫心理。但是批评过度或流于苛责,孩子的自我价值会被全部摧毁。一般来说,懂得自我反省的孩子,受到批评后,会愿意承认确实有修正自己行为的必要。 三、警告 有时孩子的不良行为稍为严重,或者是初犯,或者因为还没有严重到需要用到后面所提的处罚方式,则可采用警告方式。所谓警告是以威胁口气,告诉孩子需要做某种程度的改进,否则后果会如何不好。例如孩子不遵守诺言,跟不好的朋友乱跑,没有按照约定打电话向父母报告,则可反应说:我警告你,如果再犯就罚你…如果父母或老师能令出如山、言出必行,则可收到某种程度的效果。 四、叱责 叱责是一种以口头方式来表示不赞同的惩罚,它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责备、吼叫或痛骂。一般而言,它往往是多种方式的混合使用。当一个小孩出现某种较为严重的行为如危险动作,或者屡劝不听,及时的使用这种技巧,也很有成效。 五、罚劳役 行为再稍微严重一点,或者警告无效时,或者给予脸色起不了作用时,则可进一步采用罚劳役的方法。所谓罚劳役是他额外动身体的工作,蓄意给予痛苦或令人不悦的感受,以期改善孩子的未来行为表现。例如,孩子不守规矩,表现出不良行为,老师罚他写课文两遍,或者罚劳动服务,或者罚到运动场拔草…去做些令他厌恶的工作,希望他能引以为戒,进而改善不良行为。 六、体罚 小孩子做不该做的事情,表现严重偏差行为时,使用上述方法仍然无效时,或许要考虑体罚。所谓体罚,是以带有一点疼痛的刺激来纠正不良行为的。 关于人类行为的控制,有两种情境证明能够发生效果——自然惩罚或者惩罚的威胁。 1、自然惩罚,可以用作一种暗示,使其明白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当儿童玩弄火柴受到火伤,或者因为玩弄电线而受到电击,以后应使儿童远离火柴或通电的电线;在一次考试中成绩退步,也是对儿童的一种惩罚,使他能够了解对此课程有多加用功的必要,而努力读书;对于一个人的衣着或行为严厉批评,也可能劝诱他改变做法。像这类情形,当一个人受到惩罚,知道某一种事情不可为,而有其他途径可以改变时,则惩罚可能有所帮助。 2、受惩罚之威胁,在我们的社会里,对于消除不良行为也有帮助。偷窃有被关入监狱的威胁,驾车超速有被罚款的威胁,不用心读书有考不及格的威胁——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威胁,不断的限制我们去做不当的事。对于违犯者的实际惩罚似乎并不生效——如果从数次入狱之累犯的人数上判断,或者从某些学生功课屡次不及格的次数上分析,确实如此。但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确定:惩罚的威胁明显的显现出了阻止不良行为的作用,而且没有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