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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网上搜到的,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将目前由个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法调整为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
二、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单位介绍信;
2、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8位);
3、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
5、医疗费收据;
6、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审核复查,在规定范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此通知下达后,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手续。
五、各参保单位对经办机构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挪用,如发现有克扣、拖欠等情况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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