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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婴儿没有生存权,如果他们天生残疾,或父母认为养育孩子太贵,抑或父母根本不想要孩子,那么医生应当有权在婴儿生下不久后将其杀死。”这是英国牛津大学学者弗朗西斯卡·密涅瓦发布的观点,此言一出,众多学者、权益人士认为,这简直是“对残害儿童做法的辩护”。然而不能回避的事实是——养育伤残孩子太不容易,或因其他现实困境,这种做法并不罕见,而有的人是一弃了之。

身兼哲学家和医疗道德论者的Francesca Minerva, 在《医学伦理学期刊》撰文,认为新生婴儿跟腹中胎儿一样,还没有人生目标和梦想,因此「并非一个人」,「若新生婴儿残障、医药费太昂贵甚至只因父母不要它,医生应有权杀婴」,刚出生即杀死,跟堕胎「相差无几」。
这种理论骇人听闻,但似乎又有现实情况的无奈。因为幼儿残疾家庭无力负担而产生的悲剧比比皆是
麻麻们,你怎么看待这种“杀婴有理”的言论,你觉得扼杀新生儿和堕胎的性质一样吗?
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困境,面对巨大的养育压力,你会如何选择?是让孩子早早离开这个世界免受痛苦还是竭尽所能去养育共同承担?
我们该如何保障新生儿的生存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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