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这里面没有晚育的规定呀,那是不是就没有晚育假了?现在大家基本上都满足晚育的规定呀,以前是四个月,现在是14周,这样算起来,产假是减少了,不是增加了呀。对应的生育津贴是不是也要减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