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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园幼儿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二个孩子的,家长可凭幼儿园出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收费专用票据到本单位报销,计划外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以上的,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报销项目只限管理费和代办费,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幼儿入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的幼儿园,不缴纳代办费。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费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60元/生、月。
2、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备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30元/生、月。代办费由母亲(或父亲)一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元/生、月。
(二)父母双方均无幼儿园,幼儿入托其他幼儿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但两项各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30元/生、月和3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 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管理费、代办费的一半,但两项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管理费、代办费全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两项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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