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go 回复: 1 | 浏览: 9660 |倒序浏览 | 字体: tT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妈豆
2255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04 
1#
发表于 2017-1-10 16:56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有一些交通违法记录,其实车主是可以主动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警大队申诉撤销的!; V1 G6 V8 J; r; Z
; F3 k+ W$ R. F
车辆被套牌。如果车主发现不是自己造成的交通违法记录,那么可能遭遇套牌。车主可直接到身份证所在地交警大队申请撤销处罚记录。申请时,车主需要提供被**辆资料,包括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车身颜色、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同时还应提供套牌嫌疑车辆资料,包括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地点,以便交警部门调查核对。
& w4 F( I6 Y; H( M
$ F" S: y+ h' d0 t( M# j, ^7 Y' t协助侦查,追捕嫌疑人。在突发事件中,如果司法机关临时征用社会车辆抓捕嫌疑人或者侦查破案,导致出现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可以到交警部门申请撤销交通违法处罚。
  |+ q  E! F3 f9 `9 F0 u" p
  L- j$ j: K: h- I/ e6 J4 |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如果车辆发生被盗事件,被盗后车主需要马上报警,除了立案侦查有助于早日追回被盗车辆,也方便交警处理这段时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录。
/ e$ a* l  J3 B1 Y0 I
; E5 R" r$ ^$ @6 f' `避让**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个时候,如果车主为了避让它们而不得已出现压线、调头、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可申诉。
% C$ S+ Z6 B# b$ e) z在红灯状态下,现场交警指挥让通过。如果当事人按照现场交警的指挥在红灯时通过路口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第5项:“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电子**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Y5 Q3 \% |. U" i8 u7 V- d
" @2 h. \# n0 X7 A  _避让故障、事故、违法变道行为。为避让其他抛锚车辆的变道行为,违法可以申诉;为避让违法非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车辆的变道行为,违法可以申诉;为避让前方事故车辆的变道行为,违法可申诉。
$ h5 [* H; N2 D1 U9 k  g/ r
3 T# }) Q: A* S, B. R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如果车上有急诊病人需要急救而产生闯红灯等违法抓拍记录,车主可携带医院证明材料和车辆、驾驶人证件,申请撤销。( c8 b& X' a! [5 a' u

6 p/ L: g4 k. i  u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如果违法证据照片中的车辆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有出入,比如车牌号不吻合,可电话联系违法证据采集机关交警大队,交警会直接撤销该记录。
! P- l: s1 w$ q9 l5 u! d( S3 F8 ^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妈豆
2608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46 
回复 尼小莫 的帖子
# \2 D9 ]$ L( j6 h( H1 ?( j- W% N5 O/ u7 N' B" Q+ K2 d; q, K( u2 v
套牌就是防不甚防哦
4 u# R# M' n  @% h1 w4 f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这些违章记录是可以取消的
快速回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3573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092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