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妈豆
- 2411
- 在线时间
- 1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8-6-26
- 帖子
- 450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2372
- 精华
- 0
- UID
- 2949130
     
- 妈豆
- 2411
- 宝宝生日
- 0000-00-00
- 帖子
- 450
|
广东一对夫妻,2005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然后,2009年4月8日21时许,两人发生争吵,在推搡过程中,丈夫将妻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妻子呼救被邻居听见,报了警。
妻子告丈夫弓虽奸,法院立案,但最后判丈夫无罪。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弓虽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弓虽奸罪的主体。”
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不算弓虽奸吗?
我觉得这个应该判罪的,双方虽然还是夫妻,性生活是双方的义务,但是也是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男子在老婆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的,而且还引来了大家的围观,这么私密的夫妻之间的事情引起别人的围观,是不尊重老婆的行为呀!大家觉得呢?一起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