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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旭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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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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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6:35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市医保办每周四下午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生育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二)引、流产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 医疗费收据原件; ⑸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 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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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马上就用的到了。。。能给报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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