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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可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范围、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根据该办法,台湾居民的执业范围不仅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包括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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