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go 回复: 1 | 浏览: 8804 |倒序浏览 | 字体: tT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妈豆
2255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04 
1#
发表于 2017-1-10 16:56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有一些交通违法记录,其实车主是可以主动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警大队申诉撤销的!3 h; {! K2 p+ ^& k, X
0 O1 r9 y" n+ {7 B: p
车辆被套牌。如果车主发现不是自己造成的交通违法记录,那么可能遭遇套牌。车主可直接到身份证所在地交警大队申请撤销处罚记录。申请时,车主需要提供被**辆资料,包括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车身颜色、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同时还应提供套牌嫌疑车辆资料,包括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地点,以便交警部门调查核对。
  h5 u- W5 i4 J7 L' h4 i. P7 |7 t0 Q6 x: u
协助侦查,追捕嫌疑人。在突发事件中,如果司法机关临时征用社会车辆抓捕嫌疑人或者侦查破案,导致出现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可以到交警部门申请撤销交通违法处罚。5 W* b! w( A1 [& y6 Y9 w

  G+ l8 f$ O+ o0 t' o) _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如果车辆发生被盗事件,被盗后车主需要马上报警,除了立案侦查有助于早日追回被盗车辆,也方便交警处理这段时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录。  Z# x  R5 H& ?5 R/ K4 z* z

1 p! Q1 _5 i$ R0 l* h% Y: X避让**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个时候,如果车主为了避让它们而不得已出现压线、调头、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可申诉。5 [$ o6 _" W& A# U
在红灯状态下,现场交警指挥让通过。如果当事人按照现场交警的指挥在红灯时通过路口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第5项:“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电子**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 M' f8 @" p& O* D( N, V6 V( y! m/ P8 t% ^0 z; `- @0 _  k& M' S
避让故障、事故、违法变道行为。为避让其他抛锚车辆的变道行为,违法可以申诉;为避让违法非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车辆的变道行为,违法可以申诉;为避让前方事故车辆的变道行为,违法可申诉。# T8 V+ }3 \) g& i
- F# h: U  n' S! `1 p" g2 ^
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如果车上有急诊病人需要急救而产生闯红灯等违法抓拍记录,车主可携带医院证明材料和车辆、驾驶人证件,申请撤销。
/ ~1 p6 C+ x, g) K- g, W! ^' y. z: u; [6 h
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如果违法证据照片中的车辆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有出入,比如车牌号不吻合,可电话联系违法证据采集机关交警大队,交警会直接撤销该记录。
* ~+ c% T9 s# h0 D7 O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妈豆
2608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46 
回复 尼小莫 的帖子4 V  x$ D9 j+ I( O, }" `6 A

4 ^0 Y3 {' M4 i; X  p. w套牌就是防不甚防哦' V5 X' ?7 N9 {1 J6 D; k4 O% l7 ^1 h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这些违章记录是可以取消的
快速回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3573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092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

回顶部